(2014)东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洪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根,付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根,居民。被执行人付平安,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洪根与被执行人付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付平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洪根交通事故损失306951.36元(不含垫付款51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