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李某、郭某与王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王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李某。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郭某诉被告王某为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郭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郭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郭某负担。审 判 长 齐鸿敏代理审判员 孙连达人民陪审员 孙玉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