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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李某、郭某与王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王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李某。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郭某诉被告王某为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郭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郭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郭某负担。审 判 长  齐鸿敏代理审判员  孙连达人民陪审员  孙玉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