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梁某,女。被告: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侯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