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商初字第3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周玉琴与苏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琴,苏根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3306号原告:周玉琴。被告:苏根友。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玉琴与被告苏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玉琴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周玉琴负担。审 判 员 丁 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