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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少民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少民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横民初字第0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某负担1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杏芬审判员  龙孝云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邢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