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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金良申请执行侯瑞玲、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良,侯瑞玲,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611号申请人朱金良,男,汉族。被执行人侯瑞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瑞玲、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瑞玲、陈志刚名下财产1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