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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勇、王巍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王巍,应莺,虞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刑初字第92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勇,农民,住镇雄县。2007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缪海兵,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巍,无业,住台州市黄岩区。2012年1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智敏,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应莺(绰号“cc”),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2014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牟锡荣,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虞某(绰号“小晨”),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2014年7月2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克强,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王巍、应莺、虞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雅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缪海兵,被告人王巍及其辩护人吴智敏,被告人应莺及其辩护人牟锡荣,被告人虞某及其辩护人胡克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巍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御景华庭小区西大门附近,以每克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虞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收取毒资1750元。2、2014年4月中下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应莺在黄岩区西城街道前洋头里其宿舍内,以每克250元的价格向王巍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5克,收取毒资3750元,后因毒品质量问题,经应莺与虞某联系,由虞某补偿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王巍,虞某实际补偿了1.6克。3、2014年4月中下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巍与方某经事先约定交易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后王巍从其向应莺购买的1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中分出约2.5克,在黄岩区劳动南路广丰理财商行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方某。4、2014年4月下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虞某在黄岩区东城街道御景华庭小区王巍的租住处,以900元的价格向王巍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小包,约2.4克。5、2014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巍在黄岩区东城街道御景华庭其租住处,向虞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小包,约1.6克,收取毒资600元。6、2014年5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虞某在黄岩区东城街道新亚商务酒店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向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约0.8克。7、2014年5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虞某在明知陈玲娜(已判刑)准备向王巍贩卖毒品的情况下,经陈玲娜要求,开车送陈玲娜到黄岩区东城街道御景华庭小区西大门附近找王巍进行毒品交易。该次陈玲娜共向王巍贩卖约1.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小包及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5粒。8、2014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勇在黄岩区印山路和二环南路交叉路口附近的人行道上,向王巍贩卖约10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收取毒资2300元。9、2014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刘勇与王巍经事先电话联系交易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后刘勇携带毒品来到约定的黄岩区印山路和二环南路交叉路口附近的人行道上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勇在逃跑过程中将毒品包装撕开致毒品洒落在地,后民警将部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净重13.39克)捡回。另查明,2014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应莺在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路新世纪广场“看了又看”服装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1日晚,被告人虞某在黄岩区东城街道朱砂街桥头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巍在东城街道劳动南路广丰理财商行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分别净重10.08克、1.3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各1包及净重1.5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玻璃瓶、净重0.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古2粒。现公安机关已扣押了四被告人的手机各1部。还查明,被告人应莺、王巍归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嫌疑人各1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勇、王巍、应莺、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玲娜的供述,证人严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方某、潘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巍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毒品上缴清单,支付宝付款凭证,手机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勇、王巍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同案犯陈玲娜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四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王巍、应莺的立功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王巍、应莺、虞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刘勇贩卖毒品二次,数量约23.39克;被告人王巍贩卖毒品三次,数量约22.3克;被告人应莺贩卖毒品一次,数量约16.6克;被告人虞某贩卖毒品三次,数量约5.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勇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巍在前罪贩卖毒品罪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勇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贩卖的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刘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巍提出其被查获时的13.2克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不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的辩解,其辩护人亦提出该13.2克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可考虑该被告人的吸食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巍的辩护人还提出该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王巍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莺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应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部分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虞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王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应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虞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勇、王巍、应莺、虞某的作案工具手机各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钟兴华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符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