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江苏金桥建材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桥建材有限公司,天长市天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江苏金桥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84112-1.法定代表人:李文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长市天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10965-3.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天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金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金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江苏金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XX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