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知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朱江、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江,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320号原告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光耀,男,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朱江,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少晖,职务不明。原告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江、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江、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俊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单晓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