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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乍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铁柱与钱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柱,钱峰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乍商初字第234号原告:王铁柱。被告:钱峰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柱与被告钱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王铁柱负担(经批准免交)。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