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满城县碧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易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城县碧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易甫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满城县碧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谒山村。法定代表人葛静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维,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凌辉。被告易甫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碧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城县碧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城县碧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城县碧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满城县碧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庆华代理审判员 柳 阳人民陪审员 于新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京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