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繁执字第00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巫腊梅与被执行人赵仕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腊梅,赵仕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822-1号申请执行人:巫腊梅,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赵仕凡,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申请执行人巫腊梅与被执行人赵仕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仕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赵仕凡工资款伍万元(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