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董建柱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099号起诉人董建柱,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董建柱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义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顺义区政府作出的顺义区(2014)第39号-答《答复告知书》,判令顺义区政府限期向董建柱公开顺义区政府因开发建设“石各庄住宅小区”征用仁和镇石各庄耕地��转非协议书及具体人员安置情况。董建柱起诉称,其为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各庄村集体成员,其向顺义区政府申请公开顺义区政府因开发建设“石各庄住宅小区”征用仁和镇石各庄耕地农转非协议书及具体人员安置情况,因顺义区政府所作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起诉。经查,2014年8月13日,董建柱向顺义区政府申请获取仁和镇石各庄村征地补偿事宜:顺义区政府因开发建设“石各庄住宅小区”征用仁和镇石各庄耕地农转非协议书及具体人员安置情况的信息。2014年9月12日,顺义区政府作出顺义区(2014)第39号-答《答复告知书》,内容为:经核实,“石各庄住宅小区”项目征用石各庄村土地涉及的《农转非协议书》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相关信息公开的情况,建议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咨询。石各庄村转非人员安置工作未按征地项目划分批次……“石各庄住宅小区”项目具体人员安置情况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无存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董建柱申请获取的信息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涉及的“农转非协议书及具体人员安置情况”,相关工作的实施并非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董建柱要求顺义区政府公开相关信息,并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董建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玄明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