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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夏公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夏公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401号原告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复平,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夏公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公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32元,减半收取3266元,由原告孝感新宏基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洪胜审 判 员  盛 铁人民陪审员  高 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向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