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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李某某与刘某乙、田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田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75号原告刘某甲。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乙。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李某某诉被告刘某乙、田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甲、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华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林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