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李某某与刘某乙、田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田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75号原告刘某甲。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乙。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李某某诉被告刘某乙、田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甲、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华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林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