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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法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永涛申请执行郭刚、郭长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涛,郭刚,郭长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郭永涛,男,44岁。委托代理人董继华,女,40岁。被执行人郭刚,男,35岁。被执行人郭长太,男,65岁。本院在执行郭永涛申请执行郭刚、郭长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永涛与被执行人郭刚、郭长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栾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