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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兆启与王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兆启,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72号申请人马兆启,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苍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兆启与被执行人王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斌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远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