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德民初字第62号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2号原告徐某甲,女,1975年9月4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徐某乙,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