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懿与深圳XX教育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深圳XX教育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XXXX。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XX教育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吴XX。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深圳XX教育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4)986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XX教育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438.18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东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国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