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陈玲玲与王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玲,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复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陈玲玲,女,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被执行人王琳,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案由: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人陈玲玲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一(民)初字第5095民事调解书以被执行人王琳未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琳归还余款人民币263,266.73元、美元13,341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及相关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王琳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地产等登记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陈玲玲对上述本院执行财产查控的情况均知晓并亦无被执行人王琳相关财产线索可以提供,遂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长民一(民)初字第5095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林乔宇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房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