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田春红与李惟禹、张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红,李惟禹,张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4号原告田春红。被告李惟禹。被告张迪。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红与被告李惟禹、被告张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国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