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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田春红与李惟禹、张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红,李惟禹,张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4号原告田春红。被告李惟禹。被告张迪。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红与被告李惟禹、被告张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国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