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辉、寇运志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辉,寇运志,孙娜娜,蒋广贤,孙钦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9号原告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26号十楼(沂蒙路与金源路交汇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刘淑党,董事长。被告王辉。被告寇运志。被告孙娜娜。被告蒋广贤。被告孙钦香。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40号原告山东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寇运志、孙娜娜、蒋广贤、孙钦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王辉、寇运志、孙娜娜、蒋广贤、孙钦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