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法民初字第03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胡从海与刘文贵,刘永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从海,刘文贵,刘永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3817号原告胡从海,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玉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昌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贵,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永兰,女,200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刘文贵,系刘永兰爷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从海与被告刘文贵、刘永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从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从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从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胡从海负担。审 判 长 余正善审 判 员 敖 斌人民陪审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艾记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