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金勇与张小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勇,张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勇。被执行人张小峰。孙金勇与张小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小峰银行存款或收入1212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张小峰自2014年12月24日起以1170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巫朝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