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昌浩与康基哲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浩,康基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徐昌浩,男,1954年7月1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汪清镇。委托代理人朴洙万,男,1950年5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铁南街.被执行人康基哲,男,1952年12月16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昌浩与被执行人康基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2014)延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曙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