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泰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宜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泰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160号原告:安徽省泰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玉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光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宜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有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根,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泰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宜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泰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泰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泰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安徽省泰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郑 磊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