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申贵与张生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申贵,张生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张申贵,男,汉族。被告张生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申贵诉被告张生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申贵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申贵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兴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