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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汉民初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与胡兆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胡兆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汉民初字第6022号原告天津市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府南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湖,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兆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与被告胡兆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自愿、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50%收取人民币2025元,由原告承担。(另,原告已预交的剩余50%,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尹志明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人民陪审员  裴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裴鑫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