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巡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衢州广润塑粉有限公司与衢州振祥金属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广润塑粉有限公司,衢州振祥金属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巡商初字第39号原告:衢州广润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下井粮站。法定代表人:方长富。委托代理人:牛广军,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衢州振祥金属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书宽。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广润塑粉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振祥金属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方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