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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吾某诉被告彭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某,彭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1号原告吾某,男,维吾尔族,1953年11月27日生,。被告彭某,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吾某诉被告彭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吾某承担。审判员  马德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其其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