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三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00402号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某某小区。被告:冯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兴开街道某某村。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仇开慧—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