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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三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00402号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某某小区。被告:冯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兴开街道某某村。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仇开慧—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