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立宝诉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宝,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97号原告刘立宝,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平安路与新华路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宝与被告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宝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立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立宝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