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苏州雅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雅鹿置业有限公司,郑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雅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吉,江苏名仁(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以梅。被执行人郑俊华。苏州雅鹿置业有限公司与郑俊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3)太民初字第0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解除苏州雅鹿置业有限公司与郑俊华于2013年4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郑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未支付房款269万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1.5倍向苏州雅鹿置业有限支付违约金(其中158万元自2013年4月28日起算,余款111万元自2013年5月6日起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确认太仓市雅鹿臻园A9幢306号别墅归苏州雅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并直接支付案件受理费32980元。因郑俊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64568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84635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84635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民初字第0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展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