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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XX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284号原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2月至今任泽州县XX村村委主任。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泽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刘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刑初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