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XX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284号原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2月至今任泽州县XX村村委主任。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泽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刘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刑初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