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商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西海岸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与青岛汉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西海岸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青岛汉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2810号原告:青岛西海岸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成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伟伟,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萍,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汉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于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元川,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西海岸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汉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西海岸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保全费4125元,由原告青岛西海岸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