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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诉被告苗莉、张晓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苗莉,张晓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张勇,男,回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被告:苗莉,女,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杨桥镇。被告:张晓君,女,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苗莉、张晓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晓君所有的皖ANE5**号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晓君所有的皖ANE5**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婉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