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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法民初字第0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3385号原告伍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原告伍某某英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