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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宗友与重庆勇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友,重庆勇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李宗友,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勇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07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家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友与被告重庆勇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友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宗友负担。审 判 长  周莉华审 判 员  马劲东人民陪审员  冼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恩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