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应县光大热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应县万豪诚盛热力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县光大热源实业有限公司,应县万豪诚盛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应县光大热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孟宝瑞被执行人应县万豪诚盛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涛,职务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朔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县万豪诚盛热力有限公司给付应县光大热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139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65.3元。但被执行人应县万豪诚盛热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应县万豪诚盛热力有限公司存款220534.3元。扣划至应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卡号:2200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英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大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