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安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告: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孔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