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岳存军、玉朝卫与玉朝卫、武明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存军,玉朝卫,武明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747号原告岳存军,男,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玉朝卫,男,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武明锋,男,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存军与被告玉朝卫、武明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存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书现已签订且赔偿款已经过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岳存军承担。审判长 岳宗华审判员 王英民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葛序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