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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岳存军、玉朝卫与玉朝卫、武明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存军,玉朝卫,武明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747号原告岳存军,男,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玉朝卫,男,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武明锋,男,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存军与被告玉朝卫、武明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存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书现已签订且赔偿款已经过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岳存军承担。审判长  岳宗华审判员  王英民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葛序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