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初字第04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邹枚与邓素芳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枚,邓素芳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4265号原告邹枚,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跃东,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素芳,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洪仁,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枚诉被告邓素芳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邹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交纳320元,由原告邹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