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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韵阳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73号罪犯黄韵阳,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韵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以(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期至2017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狱以罪犯黄韵阳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韵阳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韵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韵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