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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端法民一执追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伟坚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坚,陈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民一执追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坚,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涛,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翠莲,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金容,女,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廖树强,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德航,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坚与被执行人卢木森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2)肇端法执字第80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伟坚提出被执行人卢木森与第三人陈金容是夫妻关系,请求法院追加第三人陈金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2011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1)端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卢木森向刘伟坚归还2007年9月30日的借款本金20万元、2007年10月23日的欠款本金10万元、2007年10月26日的欠款本金3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卢木森不服该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肇中法民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肇中法立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3)肇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肇中法民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1)端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驳回刘伟坚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被执行人卢木森与第三人陈金容是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卢木森于2014年4月14日因病去世。本院认为:本案中,刘伟坚据以执行的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肇中法民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1)端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已经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肇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撤销,因此,刘伟坚请求追加第三人陈金容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缺乏理据。对刘伟坚的上述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伟坚的申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审判长  廖铭道审判员  赖伟珍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应 捷第3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