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泸州宝光医药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乐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宝光医药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四川乐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宝光医药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53号。负责人杨跃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乐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石笋井街58号。法定代表人杨碧琼,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乐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1711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