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山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季胜发、胡水英与黄兵、被告高菊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胜发,胡水英,黄兵,高菊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季胜发。原告胡水英。被告黄兵。被告高菊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胜发、胡水英与被告黄兵、被告高菊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胜发、胡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