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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四终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杜本英与杜自豪、翁振、杨旭、张振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本英,杜自豪,翁振,杨旭,张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本英,女,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自豪,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振,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旭,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统一银座员工,住济南市。上诉人杜本英因与被上诉人杜自豪、翁振、杨旭、张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本英逾期不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刘寿德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