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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行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刘晨曦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刘晨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行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华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泉,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晨曦,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生,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晨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刘晨曦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中介佣金人民币877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遂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福州丹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情况,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晨曦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