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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振伟与刘恒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伟,刘恒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869号原告:赵振伟,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石头林业局东林棚改楼13号楼东2单元5楼中。被告:刘恒利,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头林业局西林村9号楼东1单元6楼东侧。委托代理人:李庆海,敦化市渤海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伟诉被告刘恒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赵振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立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