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执字第2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曹洁、余国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洁,余国祥,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中山市联久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执字第25-29-1号申请执行人:曹洁,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系中山市古镇光亮灯饰配件门市部业主。申请执行人:余国祥,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利华路*号厂房。代表人:应光亮,厂长。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叶兴、叶伟其,均系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山市联久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顺景工业园(里溪大道南第二间东边)。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洁、余国祥、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联久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分别作出(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64、765、766、767、768号民事判决,均维持本院作出的(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46、47、48、49、50号民事判决,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山市联久五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曹洁、余国祥、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山市联久五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文审判员 金 涓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霍晓喆 更多数据: